白政辦發(fā)〔2017〕 144 號
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白水縣站南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
城關街道辦,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現將《白水縣站南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5日
白水縣站南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站南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征收改造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被征收群眾的居住環(huán)境和生活條件,同時保障城鄉(xiāng)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白水縣棚戶區(qū)(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結合改造項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白水縣人民政府為該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主體,白水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組織實施征收和補償工作。
第三條 征收人應堅持以民生為先導,有序推進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堅持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做到“統一政策、統一規(guī)劃、統一建設”。
第四條 棚戶區(qū)改造涉及個人與集體等各方面多重利益,城關街道辦作為維穩(wěn)主體,在有序推進過程中注意信訪穩(wěn)定,要制訂切實可行的信訪應急預案,超前掌握,及時化解,確保穩(wěn)定。
第五條 該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征收范圍是:東至人民路,南至雷公路,西接彭衙路,北至站南路。該項目占地面積215畝,拆遷建筑面積7.4萬平方米,拆遷戶數280戶。
第六條 站南路棚戶區(qū)改造工作在白水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城關街道辦負責組織實施,縣級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實施拆遷前,征收主體應按規(guī)定足額落實征收補償安置資金。
第八條 征收評估及評估辦法
1、評估機構的選定,由城關街道辦提名,并征得被征收人同意后依照法律程序確定。評估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
2、評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省、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3、城關街道辦、村組及被征收人配合評估機構做好現場實際勘察,并向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拆遷相關資料。確定的評估機構將初步估價結果予以公示,聽取相關意見。
4、房屋征收評估價格為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不包含征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征收補償價格的確定,以最終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向原評估機構申請復核估價。
第九條 產權登記
1、調查登記以被征收人的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調查登記工作由縣住建局統一組織,評估單位、城關街道辦、村委會和被征收人共同參與實施。
2、調查登記主要內容包括:產權人、家庭成員狀況、建設用地情況、房屋座落位置、結構、性質、用途、面積、附屬物以及違章建筑面積等。
3、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由調查工作人員、被征收人共同到征收現場,對照原房屋調查資料進行重新核實。
4、被征收人拒絕對房屋及附屬物調查登記的,由縣住建局、城關街道辦、村委會組織對房屋外觀進行調查,調查結論作為補償依據。
第十條 違章建筑認定
1、自白水縣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后,私自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及構筑物,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認定為違章建筑。
2、違法出租、買賣土地的,合同無效以及出租、買賣土地上的或經舉報核實屬違法建筑的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筑。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補償
1、鼓勵被征收人選擇以貨幣補償為主的征收補償方式。
2、被征收居民的居住用房補償金額以房屋評估價為準。其他經調查載明的附屬物、臨時設施以及裝修部分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3、在承包的集體土地上所建建筑物、構筑物,征收時均按評估價補償。
4、原村社集體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與村民房屋征收補償相同,歸村集體所有。
5、被認定為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國有土地收回補償參照土地出讓價格結合已經使用年限確定。
2、征收范圍內局部集體土地按標準統一征收補償,歸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安置補償方案
1、全部采用貨幣化安置,包括現金支付和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兩種方式?,F金支付是指棚戶區(qū)發(fā)放收補償資金支付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利用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是指政府搭建平臺,組織被征收人自主選購存量商品房,實現貨幣化安置。
2、搬遷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
(1)搬遷費按每戶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包括遷出和遷回)。
(2)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商業(yè)用房評估價的1%給予一次性補償。
3、安置人員:征收安置以白水縣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口數字為準。
(1)入學、服兵役前戶籍在本征收范圍內的在校大學本科、???、中專、技校學生以及義務兵,享受按本方案規(guī)定標準。
(2)在勞改、勞教前戶籍在本征收范圍內的人員,享受按本方案規(guī)定標準。
(3)其他符合安置對象的人員。
第十四條 征收獎勵辦法
1、本方案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天內為宣傳期。宣傳期結束之日起20日內為簽定征收協議并騰空房屋。辦理完移交手續(xù)的,每戶獎勵10000元。
2、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21日—35日內簽定征收協議并騰空房屋以及辦理完移交手續(xù)的,每戶獎勵5000元;36天(含36天)后搬出者不予獎勵。
第十五條 征收糾紛解決
1、被征收人超出征收期限未搬遷,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征收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征收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縣住建局會同城關街道辦及村委會對被征收人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和房產評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可先行實施征收。
3、征收有抵押權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征收通知規(guī)定的時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縣住建局會同城關街道辦及村委會對被征收人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和房產評估,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可先行實施征收。
4、凡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人不在白水縣域內,由其委托代理人或使用人負責向產權人通知。在征收通知規(guī)定時間內未答復或者無法通知所有權人的,由縣住建局、城關街道辦按規(guī)定提出補償方案,對被征收人房屋做好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可先行實施征收。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被征收人必須保證被征收房屋主體完整,不得私自拆除門、窗等房屋設施,房屋移交時(以房屋交接驗收單為準),如有缺失,按拆除物品的價格從搬遷過渡補償費中扣除。
2、征收范圍內的電力、通訊、廣電網絡、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由產權單位在拆除期限內無償自行拆除,并按規(guī)劃自行建設。
3、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一個月內自行拆除的,適當予以補助。
4、對于偽造證件,提供虛假證明的被征收人,一律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5、在征收過程中,對辱罵征收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一律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懲處。
第十七條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方案由白水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實施。
抄送:縣委辦,人大辦,政協辦,紀委辦,縣人武部政工科。
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25日印發(fā)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