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
白政辦發(fā)〔2011〕31號
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對各類防雷防靜電裝置進行安全檢測的
通 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我縣防雷減災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雷擊及靜電感應事故發(fā)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陜西省氣象條例》、《渭南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決定在全縣開展防雷(防靜電)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時間安排
從2011年4月1日開始至11月底結束,其中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每年進行2次檢測。
二、檢測對象和范圍
各類建(構)筑物,水塔,建筑塔吊及提升設備、煙囪、廣播電視、通信行業(yè)(電信、移動、聯(lián)通等)、無線尋呼臺的發(fā)射塔、通信機房、金融證券、電力設施、各類倉庫、公共設施、共用天線、微波天線、重點古建筑物;油庫、加油站、充氣站、油品經銷點、石油液化氣儲備站(庫)、液化氣經銷點、軍隊彈藥庫、炸藥庫(廠)、民用炸藥廠、煙花炮廠、煙庫、藥材庫、造紙草庫、石油產品、各類酒精庫、制藥廠、酒廠、化工廠、氮肥廠、乙炔廠、氫氧氣廠、天然氣站(管道);從事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研教育、各類培訓機構及網吧的計算機站(室、中心)和計算機網絡系統(tǒng)等。
三、實施辦法
《陜西省氣象條例》第26條規(guī)定:防雷電裝置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具備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規(guī)定的資質和資格。我縣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檢測工作由具有陜西省氣象主管機構認定資質的白水縣防雷中心統(tǒng)一實施,檢測服務費嚴格執(zhí)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檢測機構要切實從安全大局出發(fā),認真對待各項檢測,對經檢測合格的發(fā)給陜西省氣象局統(tǒng)一印制的《陜西省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整改后重新進行檢測。無資質機構和無資格個人做出的檢測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幾點要求
1、高度重視,密切配合。有關鄉(xiāng)鎮(zhèn)、部門要站在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積極協(xié)作,落實專人與檢測機構予以聯(lián)系,確保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順利進行。
2、加強監(jiān)管,限期整改。縣防雷中心將對全縣各有關單位的防雷安全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對未取得《陜西省防雷電裝置檢測合格證》、存在隱患和問題的將責令限期整改,努力把雷電災害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嚴格責任追究。對因重視不夠、措施不力致使發(fā)生重大雷擊事故的,將嚴格按照《白水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辦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因應當安裝防雷電裝置而未安裝、拒絕進行防雷裝置檢測、檢測不合格又在限期內未整改或整改后未重新申請檢測和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資格、從事防雷(防靜電)檢測等情形之一的,將由氣象主管機構根據(jù)《陜西省氣象條例》第34條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聯(lián)系人:張 娟 聯(lián)系電話:6159011)
主題詞:氣象 裝置 檢測 通知
抄送:市防雷辦。
縣委辦,人大辦,政協(xié)辦。
白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發(fā)
(共印50份)